红色基础地政权建设和发展时期介绍的烟草税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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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新形势,政府真正了解和分析了当时的烟草税收制度。解放区财经工作者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革命形势的发展需要,制定了一系列烟草税收制度的法律法规,以增加税收,对敌伪进行经济斗争。

1940年5月,晋绥革命根据地山西省政府制定了烟酒牌照税,规定对各种烟草生产和销售人员征税:每季度烟草生产总价5万元以上,每季度2000元;每季度烟草生产总价3万元以上,每季度1500元;每季度烟草生产总价1万元以上,每季度400元。另外,对于90年代国产香烟图片价格营烟业务的批发商,分为三个层次,每季度纳税30元。~150元;对于烟草零售业务,其牌照税分为四级,每季度纳税4级~20元。

同时,还制定了货物出入境税。税率设计如下:敌占区输入100%;输给敌占5%的5%;非敌占区输入50%;非敌占地5%;从敌占区到非敌占区的应征率为100%,退货率为100%;从非敌占区到敌占区的应税率为50%,返还率为45%;自产自用免税10小盒。

1943年7月,《晋西北行政公署修订税务稽查暂行条例》规定,烟草税收将进行调整,以保护根据地生产,抵制敌货倾销。

虽然革命根据地对烟草产品征收的税收政策数额较少,但对抑制私商投机转售牟取暴利、调整生产消费、增加财政收入、支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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